公司高级职员应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在任职资格方面需遵守严格的规定。具体而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规,以下人员不得担任公司高级职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者。这类人群因缺乏相应的法律判断能力和行为能力,无法承担公司高级职员所负的重大责任。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等经济犯罪行为被判处刑罚,且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人员。这类人群因经济犯罪行为被法律制裁,其信誉和道德品质受到质疑,因此不适合担任公司高级职员。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人。此类人员因经营不善导致公司破产,需在充分反省并提高自身管理能力后,方可重新承担重要职务。
四、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者。这类人群因个人债务问题,可能影响其履行公司高级职员的职责和公司的正常运营。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的人员。这包括但不限于因违法违规行为被监管机构处罚的人员等。
综上所述,公司高级职员的任职资格受到严格的法律和行业规定约束,只有具备相应资格和条件的人员才能担任。在选拔公司高级职员时,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公司运营的合法性和规范性。